1.事實發生日:97/09/15
2.公司名稱: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據經濟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事項審議」第5次會議決議辦理。
(2)依據經濟部97年9月10日經授工字第09720412300號函辦理。
(3)經審定,本公司研究發展之抗癌新藥「OBP-301」符合「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2款、「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 及「經濟部核准生技新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要點」第3點等規定,核准為生技新藥公司,適用上述各條款之相關獎勵措施。
(4)本核准期限為自發文之次日起五年內有效,逾期須重新提出申請。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研發之「OBP-301」溶瘤病毒擁有全球專利佈局,現正於美國執行FDA第一期抗癌治療臨床試驗,預計於今年(97)第四季增加台灣地區第一期臨床試驗中心, 明年(98) 進行FDA第二期人體臨床試驗。
【公告】基亞公司符合「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經濟部審定
2008/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