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追認變更10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追認變更10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03/06/09
1.事實發生日:103/06/09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3/05/0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0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其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0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三條、第五條第一、二項、第七條第一、三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等。
(2)已依董事會授權由董事長決行,並提報本次董事會決議追認變更通過。
(3)修正前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且有表
決權之股份超過50%)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
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經
總經理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
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
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五條: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本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已上市櫃
時適用之)。若前述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保密規定或
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對於本次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之持有者,得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但以認股時公司
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者為限;實際發行日期由總經理訂之。增發員工
認股權憑證時,若有不足壹股之部分則不予計入。
第十三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修改時
亦同。

修正後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且有表
決權之股份超過50%)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
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經
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
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
人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
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五條: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本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若前述收
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保密規定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刪除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
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
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
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三、本款刪除
四、變、三
第十三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發行前
修改時亦同。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發行及認股辦法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