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03/05/07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5/07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授權由董事
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且有表決權之股份
超過50%)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
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經總經理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
意後認定之。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
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1,5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1,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以本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已上市櫃時適用之)
。若前述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表之時程行使認股。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時程以下表為原則:

時  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即第3年起)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保密規定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
回並註銷。
(三)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及留職停薪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屬留職停薪者,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之,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
本條第二項所定認股權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除聘任合約另有規定外,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
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
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五)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或開除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總經理專案
核准,並呈董事會核備後依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
時限。
(六)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總經理專案核准,並呈董事會核備後依本條第二
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8.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
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一)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之股數。
(二)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三)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四)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等值調降之。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對於本次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之持有者,得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但以認股時公司
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者為限;實際發行日期由總經理訂之。增發員工
認股權憑證時,若有不足壹股之部分則不予計入。
四、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
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五、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
為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及本公司向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
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
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
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
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行使員工認股權憑新增
發行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
準日,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繳納憑證,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修
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