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基亚董事会决议
符合条款 第51款 事实发生日 104/01/26
1.事实发生日:104/01/26
2.公司名称:基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与公司关系[请输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适用
5.传播媒体名称:不适用
6.报导内容:不适用
7.发生缘由:
基亚董事会于1月26日做成决议,决定提前分析PI-88第三期临床试验资料,并订于1月27日发函通知药物主管机关。截至1月26日止,参与PI-88第三期临床试验的520位受试者已全部完成治疗。该临床试验之设计为治疗肝癌术后病人一年,再进行两年的持续追踪,用以验证PI-88推迟肝癌术后复发之疗效及安全性。本临床试验提前结束后,除部分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之病人外,其余病人不再进行后续追踪,公司将执行临床试验结案计划(Study Conclusion Plan),在临床资料搜集整理完毕后,直接对现有资料进行全面性统计分析。
8.因应措施:
该临床试验之结案报告于资料搜集完整并完成各项统计分析后,再送交药物主管机关审核。基亚将依据临床资料统计结果,并参酌主管机关意见后,决定PI-88后续开发工作。
9.其他应叙明事项:
(1)PI-88于去年12月获得台湾区最新发明专利核准(其他地区审查中),可再延长专利保护期至公元2031年,且在美国及欧洲都具备孤儿药资格(取得药证后各为7年及10年保护期)。
(2)新药开发时程长、投入经费高且并未保证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资面临风险,投资人应审慎判断谨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