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成員:

職稱類別 所代表之法人名稱 姓名 學(經)歷 現職
董事長 張世忠 台灣大學醫學院醫學士
英國倫敦大學雷射醫學博士
慈濟醫學院醫學系系主任
慈濟醫院泌尿外科主任
台大醫院主治醫師
基亞生物科技(股)公司總經理
U-GEN(原名TBG Inc.)董事
德必碁生物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TBG Diagnostics Ltd董事
基亞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
基亞生物科技(廈門)有限公司董事
德必碁生物科技(廈門)有限公司董事
溫士頓醫藥(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優茂國際(股)公司董事長
萱草堂有限公司董事長
MVC BioPharma Ltd董事
TDL HOLDING CO.董事
董事 云辰電子開發(股)公司 張姿玲 英國Sussey大學企管系學士
云辰電子開發(股)公司董事長
華辰保全(股)公司董事長
云辰電子開發(股)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華辰保全(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兼董事長
新加坡云辰董事長兼總經理
紫盛智慧科技(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美國云辰法人董事代表兼董事長兼總經理
統盛開發建設(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樺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兼董事長
統富開發建設(股)公司董事
董事 華辰保全(股)公司 黃子亮 中國文化大學觀光系學士
旭柴理財顧問(股)公司董事長
統創投資控股(股)公司董事長
統創投資控股(股)公司董事長
創美達生物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云辰電子開發(股)公司董事
財團法人云辰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紫盛智慧科技(股)公司董事代表兼董事長
華辰保全(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統富開發建設(股)公司董事表
統能開發建設(股)公司董事事
樺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台灣龍盟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董事 大慶建設(股)公司 莊明理 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畢
文化大學政治學系研究所畢
大慶建設(股)公司副總經理/董事
大慶票券金融(股)公司董事
大慶建設(股)公司副總經理
美好證券(股)公司副董事長
獨立董事 不適用 賴博雄 美國麻省藥學院藥物化學碩士/博士
生策會副執行長
冠亞生技(股)公司董事長
統一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總經理
克魯斯健康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時輝興業(股)公司董事長
德和隆(股)公司董事長
正瀚生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醫行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獨立董事 不適用 莊秀銘 台灣大學法律系
台北、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台灣台北、板橋地方法院法官
萬律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獨立董事 不適用 陳北緯 中正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
勤業會計師事務所副理
群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崇右技術學院會計系兼任講師
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兼任講師
緯創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緯創德林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群創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
麗嬰房(股)公司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不適用 林雪蓉 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士
美國約翰霍補金斯大學流行病學研究碩士
台灣大學流行病學博士班研究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科長/分局長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局長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處長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副局長
行政院衛生署 參事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局長
財團法人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
公共衛生暨肝病防治推廣執行長

董事專業資格及獨立董事獨立性:
董事專業資格及獨立董事獨立性

註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1.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2.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3.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者。
4.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
5.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6.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7.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註2︰1.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
2.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未逾三家。
3.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1)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3)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8)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9)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擔任本公司薪酬委員會成員者,不在此限。

董事會多元化及獨立性:
本公司已於「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董事選舉辦法」中訂定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董事會成員之選任均以用人唯才為原則,具備跨產業領域之多元互補能力,包括基本組成(如:年齡、性別、國籍等)、也各自具有產業經驗與相關技能(如:生物科技、醫療、財會、行銷及法律等),以及營業判斷、經營管理、領導決策與危機處理等能力。為強化董事會職能達到公司治理理想目標,本公司「公司治理守則」第 20 條明載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1.營運判斷能力 2.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3.經營管理能力 4.危機處理能力
5.產業知識 6.國際市場觀 7.領導能力 8.決策能力

本公司之目標為獨立董事不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以及至少包含二名女性董事。公司董事會設置八席董事(含四席獨立董事),其中獨立董事占50%、1名董事具員工身份占12.50%,女性董事二席占37.5%,且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均無親屬關係,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未超過半數席次,符合本公司多元化目標及具獨立性。本公司董事會成員由產業、學術單位、生技醫療及財務會計等領域專家所組成,均分別具備有營運決策、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國際宏觀、領導統御或公司各項業務所需之專業能力或工作經驗。

113年董事會多元化將以董事改選後之女性董事維持至少3席及獨立董事半數以上連續任期不超過三屆為目標。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落實情形如下表: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落實情形